婚姻法第九条?婚姻法第九条规定抑郁症患者
2024-02-06 08:49:26网络 -人已围观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婚姻法第九条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婚姻法第九条以及婚姻法第九条规定抑郁症患者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One]、1994年2月1日婚姻法全文
〖On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Two〗、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Three〗、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Four〗、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Five〗、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Six〗、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Seven〗、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Eight〗、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Nine〗、(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Ten〗、(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One〗、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Two〗、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1〖Three〗、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Four〗、(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1〖Five〗、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Six〗、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Seven〗、第〖Fourteen〗、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1〖Eight〗、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1〖Nine〗、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0、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One〗、(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2〖Two〗、(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Three〗、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Four〗、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Five〗、(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Six〗、(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Seven〗、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Eight〗、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Nine〗、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0、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One〗、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Two〗、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Three〗、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Four〗、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Five〗、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Six〗、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3〖Seven〗、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Eight〗、第二〖Fourteen〗、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Nine〗、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0、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4〖One〗、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4〖Two〗、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4〖Three〗、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4〖Four〗、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4〖Five〗、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4〖Six〗、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Seven〗、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4〖Eight〗、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4〖Nine〗、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0、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5〖One〗、(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5〖Two〗、(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Three〗、(三)有**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5〖Four〗、(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Five〗、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5〖Six〗、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5〖Seven〗、第三〖Fourteen〗、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Eight〗、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5〖Nine〗、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60、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One〗、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6〖Two〗、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Three〗、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Four〗、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6〖Five〗、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Six〗、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6〖Seven〗、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6〖Eight〗、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6〖Nine〗、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70、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7〖One〗、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7〖Two〗、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7〖Three〗、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7〖Four〗、第四〖Fourteen〗、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7〖Five〗、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7〖Six〗、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7〖Seven〗、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Eight〗、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7〖Nine〗、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80、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8〖One〗、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8〖Two〗、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8〖Three〗、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Two]、民法典118条全文
〖One〗、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Tw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Thre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1][2][3][4]
〖Four〗、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Three]、200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One〗、《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Two〗、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Three〗、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Four〗、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Five〗、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Six〗、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Seven〗、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ight〗、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Nine〗、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Ten〗、(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One〗、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Two〗、(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1〖Three〗、(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Four〗、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Five〗、(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1〖Six〗、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Seven〗、(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世界旅行证件;
1〖Eight〗、(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Nine〗、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20、(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2〖One〗、(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2〖Two〗、(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2〖Three〗、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Four〗、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2〖Five〗、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2〖Six〗、(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2〖Seven〗、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2〖Eight〗、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Nine〗、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0、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3〖One〗、(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Two〗、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世界旅行证件。
3〖Three〗、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Four〗、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Five〗、(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Six〗、(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Seven〗、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Eight〗、第〖Fourteen〗、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3〖Nine〗、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40、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4〖One〗、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4〖Two〗、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4〖Three〗、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Four〗、(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4〖Five〗、(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4〖Six〗、(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4〖Seven〗、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4〖Eight〗、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4〖Nine〗、第二十条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50、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费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5〖One〗、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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