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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23?婚姻法解释二24条修改

2024-01-03 06:19:43侠名 -人已围观

婚姻法解释二23?婚姻法解释二24条修改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婚姻法解释二23的问题,以及和婚姻法解释二24条修改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下面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2023年婚姻新规定是真的吗
  2. 2921版民法典关于婚姻法有条文解析吗
  3.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规定全文

[One]、2023年婚姻新规定是真的吗

民法典新规从2021年1月1日起,新版民法典将正式施实。2023年婚姻法没有改动,一直是处于“已经废除”的状态。现在是2023年1月25日,今年刚开始半个月,自然没有什么改动。而从前年的1月1日开始,《婚姻法》已经废除,相关领域的规定由《民法典》进行规范。所以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数十年之后,《婚姻法》都会是这个“已废除”状态,不会有改变。

[Two]、2921版民法典关于婚姻法有条文解析吗

〖One〗、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Two〗、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Three〗、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Four〗、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Five〗、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Six〗、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Seven〗、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ight〗、(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Nine〗、(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Ten〗、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One〗、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1〖Two〗、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Three〗、(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Four〗、(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1〖Five〗、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1〖Six〗、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Seven〗、(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1〖Eight〗、(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1〖Nine〗、(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0、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One〗、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Two〗、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Three〗、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2〖Four〗、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2〖Five〗、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Six〗、第〖Fourteen〗、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Seven〗、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2〖Eight〗、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2〖Nine〗、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0、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One〗、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Two〗、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3〖Three〗、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Four〗、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Five〗、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Six〗、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Fourteen〗、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3〖Seven〗、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3〖Eight〗、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3〖Nine〗、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40、第二〖Fourteen〗、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One〗、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Two〗、(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Three〗、(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4〖Four〗、(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Five〗、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Six〗、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Seven〗、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Eight〗、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Nine〗、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50、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5〖One〗、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5〖Two〗、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Three〗、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5〖Four〗、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5〖Five〗、第三〖Fourteen〗、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Six〗、夫妻一方在从事**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Seven〗、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5〖Eight〗、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Nine〗、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0、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6〖One〗、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Two〗、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6〖Three〗、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6〖Four〗、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6〖Five〗、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6〖Six〗、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6〖Seven〗、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Eight〗、第四〖Fourteen〗、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Fourteen〗、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Nine〗、(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70、(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7〖One〗、(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7〖Two〗、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Three〗、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7〖Four〗、(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7〖Five〗、(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7〖Six〗、(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7〖Seven〗、(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7〖Eight〗、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7〖Nine〗、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0、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8〖One〗、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8〖Two〗、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8〖Three〗、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8〖Four〗、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8〖Five〗、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8〖Six〗、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Seven〗、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8〖Eight〗、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8〖Nine〗、第五〖Fourteen〗、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90、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9〖One〗、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Two〗、(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9〖Three〗、(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9〖Four〗、(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9〖Five〗、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Six〗、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Seven〗、(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9〖Eight〗、(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9〖Nine〗、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100、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0〖One〗、第六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

[Three]、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规定全文

〖One〗、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Two〗、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队人员结婚、离婚等事项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工作。

〖Three〗、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Four〗、第三条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管理,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注重体现关心关爱,确保军队纯洁巩固。

〖Five〗、第四条在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

〖Six〗、第五条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Seven〗、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得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本科、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结婚。

〖Eight〗、第六条军队人员的结婚对象,应当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不得与其结婚:

〖Nine〗、(二)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Ten〗、(三)不符合军队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对配偶的相关政治要求的;

1〖One〗、(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1〖Two〗、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1〖Three〗、第七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Four〗、(一)本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等材料;

1〖Five〗、(二)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其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1〖Six〗、(三)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呈报审批,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结婚函调报告表》等材料;

1〖Seven〗、(四)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Eight〗、第八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Nine〗、(一)军士和少校以下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20、(二)中校至大校军官,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2〖One〗、(三)少将军官(不含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专业技术少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2〖Two〗、(四)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中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2〖Three〗、第九条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2〖Four〗、(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2〖Five〗、(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Six〗、(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2〖Seven〗、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Eight〗、第十条处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以及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申请结婚,按照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审批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执行。

2〖Nine〗、前款规定以外的文职人员申请结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30、第十一条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申请结婚,根据本人离休退休前军衔或者职级,按照相应级别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3〖One〗、第十二条军队人员申请恢复婚姻关系或者再婚的,按照本章关于申请结婚的规定办理。

3〖Two〗、第十三条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解无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Three〗、配偶为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视情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对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现役军人所在单位还可以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Four〗、配偶为非现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不得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但是经查实现役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Five〗、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应当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

3〖Six〗、第〖Fourteen〗、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权限,按照申请结婚的有关规定执行。

3〖Seven〗、第十五条现役军人与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3〖Eight〗、(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3〖Nine〗、(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0、(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4〖One〗、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4〖Two〗、第十六条文职人员或者文职人员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认真了解情况,主动做好调解工作。

4〖Three〗、文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后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4〖Four〗、第十七条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申请离婚,根据本人离休退休前军衔或者职级,按照相应级别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4〖Five〗、第十八条军队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针对军队人员的婚姻纠纷,协调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4〖Six〗、第十九条军队人员结婚和离婚,应当严肃慎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军纪,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Seven〗、第二十条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掌握所属军队人员的恋爱和婚姻状况;发现有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涉嫌犯罪的,应当主动协调、积极协助军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Eight〗、第二十一条负有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职责的军队单位和人员在办理结婚和离婚事项中,有把关不严、违规审批等情形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依照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Nine〗、军队人员在申请结婚、离婚以及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瞒组织等情形,构成违纪的,依照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需要补领《结(离)婚证》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补领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5〖One〗、文职人员补领《结(离)婚证》,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5〖Two〗、第二十三条军队职工的婚姻管理工作,参照相应岗位和职级的文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5〖Three〗、第二〖Fourteen〗、条军委直属机构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接受相关代管的军委机关部门指导、向代管的军委机关部门请示报告,相关审批事项执行军级单位权限。

5〖Four〗、不编设机关的团级以上单位,办理本单位军队人员结婚、离婚等事项,可以由该单位本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履行相关审查、审批职能,并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印章。

5〖Five〗、第二十五条武警部队现役人员、文职人员、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婚姻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5〖Six〗、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原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Tags: 子女 民法典 或者 婚姻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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